关于在校园内实施禁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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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经学院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校园内实施禁烟,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校园所有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不得设置吸烟室,会议室、接待室及办公室等场所内不得放置烟灰缸。校园部分建筑物入口门厅前设置露天临时吸烟点,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园内抽“游”烟。
二、教室、排练厅、琴房、实验室、剧场、音乐厅、会议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场所是禁烟重点区域,附中学生的学习、生活区域是禁烟严管区域。禁烟的重点和严管区域,以及每幢建筑物入口处均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学院禁烟监督电话。
三、即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为禁烟过渡期,在此期间,学院将加大对禁烟的宣传和引导。相关部门要运用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橱窗、广播和宣传画等形式,向师生员工开展禁烟宣传教育,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四、自2014年5月1日起,校园内正式开始实施禁烟。学院将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禁烟工作小组,建立监督员队伍,加强禁烟督查工作。一旦发现师生员工有违反规定吸烟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烟工作,逐步形成教师带头、部门负责的禁烟工作长效机制。
六、有关学生禁烟的具体规定,由学生处根据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