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艺公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专业考评人员管理规定

出处:招生就业办公室  文字:佚名  时间: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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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专业考评是我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的重要环节。为加强专业考评队伍管理,规范专业考试,实施阳光招生,依据国家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高职自主招生、单考单招、附属中专及五年一贯制的招生考试。

第三条  担任专业考评教师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

2、具有较高的专业业务能力和水平,有一定的考评经验和独立评判能力,专业技术职称中级(含)以上(少数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原则上要求在各系(附中)担任教学任务满一年的在职(含全聘)专任专业教师;

3、身心健康,服从安排。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所述条件的专业教师,由各系(附中)负责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汇总至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经初审后报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专业考评教师按戏曲表演、影视表演、表演艺术、模特表演、声乐、中国乐器、西洋乐器、键盘、视唱练耳、舞蹈表演、舞蹈编导、美术等12个科目分类编入信息库。未编入考评教师信息库的教师一律不得参加专业考评。考评教师信息每年更新一次,由各系(附中)负责核准本单位有资格参加考评教师的信息,在每年的三月底前集中上报。

第五条 根据不同专业类别招生实际需要,按考试科目分类,建立若干专业考评组。每个专业考评组必须由5名以上考评教师组成,组长(副组长)一般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派,考评组成员则根据专业考试内容、小专业结构等情况进行适当配备,在安排考评人员时应根据实际尽可能向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倾斜。各组专业考评人员由院招生领导小组(或院招生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部门)经“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专业考评教师抽签系统”随机抽取,每组应留有适当的备选人员。考评人员产生过程须有院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实行全程录像。院招生领导小组须安排指定专人在考前一天单线通知选中的考评教师。如选中的考评教师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应在备选人员名单中按序替补。

第六条 进入专业考评教师信息库的教师在考前应做好准备,有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考评的,应提前三天向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备案。接到通知已确定参加考评的教师,在考前不得与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相关人员有任何联系和接触,不得泄露相关考评信息。

第七条 考评教师中凡有主要亲属报考我院的,须提前主动报告、回避,不得隐瞒。考前辅导过考生的考评教师,应该主动报备。

第八条  凡不服从学院安排或无故不参加考评的教师,两年内不得参加院内任何专业考评,取消推荐参加省各类艺术类专业统考考评资格。对考评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其它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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